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484號
PCDV,107,司促,484,20180110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484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債 務 人 林圓圓(原名:林千菁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叁萬貳仟捌佰柒
  拾玖元,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
  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