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41號
PCDV,107,司促,41,201801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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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41號
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
債 務 人 東霖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裕武
債 務 人 黃裕武
一、債務人東霖興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
  佰叁拾萬貳仟伍佰玖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四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,與自
 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
  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 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。
  上開債權人債務人東霖興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
  ,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東霖興業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
  果時,由債務人黃裕武給付之。
  債務人東霖興業有限公司黃裕武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
  額時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
 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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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東霖興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霖興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