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40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債 務 人 黃鎮興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叁萬壹仟陸佰陸拾肆
元,及其中叁萬零陸佰叁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
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
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,逾期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,逾
期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
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
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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