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309號
PCDV,107,司促,309,201801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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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309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許清正
債 務 人 汪正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玖佰叁拾陸萬元,及
 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  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。
 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以每月為一期)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佰零玖萬陸仟陸佰
  零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
 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  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
  之違約金。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以每月
  為一期)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1   月   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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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