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04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
代 理 人 柯懿玲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4樓
債 務 人 德慶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澤洋即張銘水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伍萬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
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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