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001號
債 權 人 張淑華
債 務 人 王秀愛
債 務 人 楊蓮香
一、債務人楊蓮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伍萬元,及自
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
計算之利息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債權人對債務人王秀愛之聲請駁回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惟按督促程序,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,或支付命
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。
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
不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
回之,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。
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秀愛核發支付命令部分,經核
該債務人戶籍登記顯示目前設籍於新北市樹林區戶政事務所
,因督促程序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依上開
法條規定,本件支付命令事件對債務人王秀愛部分之聲請應
予駁回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四、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
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