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3000號
PCDV,107,司促,3000,201801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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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3000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陳凌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萬壹仟陸佰陸拾壹
  元,及其中肆萬零柒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
 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計算
  之利息,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。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一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1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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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