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965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債 務 人 李啓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柒萬玖仟叁佰叁拾叁
元,及其中貳仟叁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
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,及
其中玖仟肆佰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八計算之利息,及其中
肆萬叁仟壹佰肆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八計算之利息,及其
中貳萬壹仟肆佰伍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五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
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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