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96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林峙傑
債 務 人 陳國畯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巷00弄00號7樓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:
㈠新臺幣(下同)壹佰陸拾伍萬捌仟捌佰貳拾柒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
五八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㈡新臺幣(下同)叁拾萬柒仟肆佰壹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
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
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
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
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