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928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
債 務 人 宋寶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玖萬壹仟壹佰肆拾貳
元,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
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
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。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惟查:另一債
務人李文生已於民國97年3 月12日死亡,無當事人能力,故
債權人對李文生之聲請駁回,如不服該部分,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
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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