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2848號
PCDV,107,司促,2848,201801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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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848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
債 務 人 林煒翔
債 務 人 林雲龍
債 務 人 謝秀妹
一、債務人林雲龍林煒翔謝秀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
  肆萬捌仟玖佰柒拾肆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
 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林煒翔前就讀私立智光工商邀同債務人林雲龍
   謝秀妹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
   筆,金額總計為新臺幣(下同)155,083 元,約定應於借
   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、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
   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
   本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
   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
   本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
   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
   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(二)詎債務人林煒翔自民國106 年9 月2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
   務,迄今尚欠本金48,974元未還,經債權人催討未果,依
   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
   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林雲龍謝秀妹既為連
  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(三)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
  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,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促其
   清償,以保權利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7年度司促字第2848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林雲龍、林│自民國106年0│至民國107年0│年息百分之一點│
│  │48,974│煒翔、謝秀│8月28日起  │1月03日止  │一五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妹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7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點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1月04日起  │      │一五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林雲龍、林│自民國106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48,974│煒翔、謝秀│9月29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妹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份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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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