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2812號
PCDV,107,司促,2812,201801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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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812號
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
      司
法定代理人 黃信
債 務 人 蔡孟憬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萬捌仟柒佰伍拾叁
  元,及其中壹萬陸仟伍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
 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並賠償
 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1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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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