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0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邱美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玖拾叁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邱美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5520491
005771812,卡別:MASTER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
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2月24日止累計34,193元正未
給付,其中29,009元為消費款;684元為循環利息;4,500元
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
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
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7年度司促字第2705號
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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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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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邱美婷 │自民國106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7.04% │
│ │29009 │ │2月25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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