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2666號
PCDV,107,司促,2666,20180126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666號
債 權 人 黃衍國即晶品牙醫診所
債 務 人 陳黃桂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萬元,及自支付命
 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1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