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60號
債 權 人 林明德
債 務 人 賈西亞劉珊珊
債 務 人 廖本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佰叁拾捌萬壹
仟元,及依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
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
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