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2630號
PCDV,107,司促,2630,201801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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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630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
債 務 人 鄭銘燊(原名:鄭綜富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玖萬伍仟叁佰柒拾伍
  元,及其中捌萬柒仟零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起
 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
  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,第二個
  月當月計付參佰元,第三個月( 含) 以上每月計付陸佰元之
  逾期手續費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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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