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0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
非訟代理人 王世謙
債 務 人 曾祥益
債 務 人 曾煜耀
一、債務人曾祥益、曾煜耀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
玖仟陸佰零捌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曾祥益前就讀中臺科技大學時,邀債務人曾煜
耀為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十二筆,借款本金
合計為新臺幣(以下同) 559,608元整,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
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,並
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。
(二)依據借據約定,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時,除應就
延遲還本部分,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
,並就延遲還本利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
日起,其逾期在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就學貸款利
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(三)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
,視為全部到期,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,自轉列催收
款項之日起,上開利息、延遲利息應改按就學貸款利率加年
率百分之一固定計息,自民國106年07月01日起至民國106年
12月27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分之一點一五,本案轉
列催收款項日為106年12月28日,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
償日止即應按年率百分之二點一五固定計息。
(四)詎債務人曾祥益自106年07月01日起,並未依約履行繳
納,迄今尚欠559,6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另
債務人曾煜耀既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
責任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
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7年度司促字第240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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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曾祥益、曾│自民國106年0│至民國106年1│年息百分之一點│
│ │559608│煜耀 │7月01日起 │2月27日止 │一五 │
│ │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06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點│
│ │ │ │2月28日起 │ │一五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曾祥益、曾│自民國106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559608│煜耀 │8月02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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