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27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債 務 人 吳建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萬玖仟玖佰柒拾柒
元,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
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;暨自民國一百零
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吳建亮於民國92年07月07日向債權人簽訂信用貸
款,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
金轉帳交易,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。有
關借款期限、還款金額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
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。詎料債務人自民
國92年08月0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(利)息共計新臺幣49
,977元,經債權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信用
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
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約定書
為憑。
(二)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迅賜對債務人發
給支付命令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
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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