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2024號
PCDV,107,司促,2024,201801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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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024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華祥任
債 務 人 諸莉榆即諸健琴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貳萬貳仟零玖拾
  捌元,及其中叁萬捌仟貳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
 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1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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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