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2018號
PCDV,107,司促,2018,201801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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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018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高銓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貳仟柒佰陸拾肆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
  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高銓佑於民國103 年06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
   (下同)700,000 元,約定自民國103 年06月19日起至民
   國118 年06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
   13.06 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
  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   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
  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
  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
   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01月10日止累計652,
   764 元未給付,其中624,484 元為本金;28,187元為利息
   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
   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
  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,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促其
   清償,以保權利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7年度司促字第2018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高銓佑  │自民國107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3.06%│
│  │624484│     │1月11日  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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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