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98號
債 權 人 雅設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健明
債 務 人 弘昌禾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稼弘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拾陸萬捌仟元,及
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拾壹萬伍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
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柒萬伍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
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拾貳萬伍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
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五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伍萬捌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
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六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拾伍萬伍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
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
。
七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拾貳萬伍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
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八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拾貳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
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九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拾肆萬伍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
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十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十一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九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
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
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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