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875號
PCDV,107,司促,1875,201801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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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875號
債 權 人 曾玉秀
債 務 人 揚晉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文鑫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叁萬元,及自民國一
  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
  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
 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玖仟伍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
  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
  。
四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伍仟壹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
  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
  。
五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叁萬玖仟叁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
  零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
  利息。
六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伍仟叁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
  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
  。
七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伍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
 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八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伍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
 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
 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九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十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八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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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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