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859號
PCDV,107,司促,1859,201801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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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859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
債 務 人 丁傳儒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萬貳仟叁佰肆拾柒
  元,及其中壹萬玖仟陸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四日
 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  利息,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暨違約金壹仟壹佰伍拾元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肆萬壹仟伍佰壹
  拾玖元,及其中壹拾貳萬陸仟柒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
  二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
  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。並賠償
 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1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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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