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822號
PCDV,107,司促,1822,201801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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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822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債 務 人 郭瑞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玖萬零叁佰叁拾
  玖元,及其中陸萬貳仟零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
 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
 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郭瑞敏於民國91年11月14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
   4579600161250402之信用卡使用,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
   店記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
   債權人清償,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7 年01月02日結
   帳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190,339 元未按期給付,經債權
   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
(二)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。為
   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迅對債務人核發支
   付命令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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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