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59號
PCDV,107,司促,159,20180105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59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
非訟代理人 許靜如
債 務 人 楊雯秋
債 務 人 楊曜聯
債 務 人 林金花
一、債務人林金花楊雯秋楊曜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
  肆拾伍萬貳仟叁佰伍拾陸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
  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債務人楊雯秋前就讀私立豫章工商、德霖技術學院
  邀同債務人楊曜聯林金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
  貸款放款借據共14筆,金額總計為新臺幣(下同)476,356
  元,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、退學或服義務兵
  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68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
  均攤還本金或本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
  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
  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
  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  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  (二)詎債務人楊雯秋自民國106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
  行債務,迄今尚欠本金452,356元未還,經聲請人催討未果
  ,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
  本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楊曜聯林金花既為連
 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  (三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
  所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
  第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
  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
  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7年度司促字第159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林金花  │自民國106年0│至民國106年1│年息百分之一點│
│  │452,35│、楊雯秋 │7月01日起  │2月05日止  │一五     │
│  │6元  │ 、楊曜聯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6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點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2月06日起  │      │一五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林金花  │自民國106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452,35│、楊雯秋 │8月02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6元  │ 、楊曜聯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份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