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552號
PCDV,107,司促,1552,20180119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552號
債 權 人 民生社會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江子穆
債 務 人 李水鏡
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