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44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徐玉美
債 務 人 湯麗香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萬零叁佰捌拾柒元
,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與其逾期在六
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
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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