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08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吳伯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叁拾肆萬壹仟玖佰零
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十四點四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
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柒萬叁仟柒佰陸拾元
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十六點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
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違約金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
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
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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