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508號
PCDV,107,司促,1508,20180115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508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吳伯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叁拾肆萬壹仟玖佰零
  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息百分之十四點四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
 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  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 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柒萬叁仟柒佰陸拾元
  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十六點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
 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  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  十計算之違約金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
  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1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