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80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郭寶卿
債 務 人 游男榮
一、債務人郭寶卿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佰伍拾肆萬
伍仟肆佰壹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日起至一百
零六年十一月十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七計算之利息,
及自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三點八五五計算遲延利息。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一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利率百分之
零點二五七,超過六個月者,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五一四計
算之違約金。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,則由債務人
游男榮給付之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
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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