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66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
債 務 人 劉泱辰即劉素卿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零玖拾貳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劉素卿於民國95年7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
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(帳號:130
00199550953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
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
行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其
履行之必要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
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7年度司促字第1166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劉素卿 130│自民國 096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三點│
│ │56092 │0019955095│01月 11日 │ │八八 │
│ │元 │3 │起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