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070號
PCDV,107,司促,1070,201801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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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070號
債 權 人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
債 務 人 秉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忠達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萬捌仟元,及自
 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
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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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秉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