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72號原 告 張明昆訴訟代理人 林殷廷律師被 告 陳惠容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複代理人 簡大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佩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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