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消費借貸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6年度,3805號
PCDV,106,訴,3805,20180108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3805號
原  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
訴訟代理人 徐年金
被   告 豐露有限公司
兼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翁育正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
2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肆拾伍萬零陸佰肆拾肆元,及其中如附表「尚欠金額」欄編號1 至編號8 所示之金額,各自附表「逾欠日期」欄編號1 至編號8 所示之日期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九計算之利息,暨各自附表「違約金起算日」欄編號1 至編號8 所示之日期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兩造於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 第22條第2 項約定「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,合意以 貴行總行所在地或業務往來之分行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」,即本院為第一審法院,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 權,先予敘明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豐露有限公司(下稱豐露公司)邀同被告翁 育正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,借款額度為新臺幣(下同) 8,000,000 元,目前授信餘額為4,450,644 元,其各筆借款 期間、金額如附表所示,立有週轉金貸款契約、撥款申請書 及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。詎被告豐露公司自民國106 年7 月 7 日起借款陸續到期,迄今無法聯絡、催討無效,仍有如上 所示之金額尚未清償,依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第7 條第1 項 第1 款約定,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,被告應負返還全部借 款債務之責任,爰依民法消費借貸規定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



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
並聲明:如主文第1 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 或陳述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㈠按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;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品質 、數量相同之物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率較高者, 仍從其約定利率;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,應 支付違約金,民法第474 條第1 項、第478 條前段、第233 條第1 項、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週轉金貸款 契約影本1 份、撥款申請書影本4 紙、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 影本1份、放款主檔查詢單9紙、交易明細表2 紙為證(見本 院卷第13頁至第39頁、第43頁至第59頁、第85頁至第89頁) ,並經本院核閱原本無訛(見本院卷第98頁),且被告對於 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 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,應視同被告自認上開事實,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㈢本件被告既未依約如期攤還本息,未到期部分依授信約定書 第7 條第1 項第1 款約定,視為全部到期,被告自應依授信 約定書第5 條之約定就積欠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負清償之 責任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即屬有 據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,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列,併此敘明。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2 項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需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
書記官 吳宜遙
附表:
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



│編│ 借款額度 │ 借款金額 │ 借款期間 │ 尚欠金額 │週年利│ 逾欠日期( │違約金起算日│ 違約金 │ │號│(新臺幣) │ (新臺幣)│ │ (新臺幣) │率 │最後納息日)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1 │ │560,000元 │106年1月10日│224,000元 │3.69% │106年6月10日│106年7月11日│逾期6 個│ ├─┤ │ │ 至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(註2) │ │ │月內,按│ │2 │ │ │106年7月7日 │336,000元 │ │ │ │約定利率│ │ │ │ │ (註1) │ │ │ │ │10 %;逾│
├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期超過6 │ │3 │ │1,954,560元 │106年2月8日 │1,172,736元 │3.69% │106年6月8日 │106年7月9日 │個月部分│ ├─┤ │ │ 至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,按約定│ │4 │8,000,000元 │ │106年8月7日 │781,824元 │ │ │ │利率20% │ ├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計付。 │ │5 │ │1,710,000元 │106年3月6日 │1,026,000元 │3.69% │106年6月10日│106年7月11日│ │ ├─┤ │ │ 至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6 │ │ │106年9月1日 │684,000元 │ │106年6月6日 │106年7月7日 │ │ ├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7 │ │810,000元 │106年3月13日│135,650元 │3.69% │106年7月13日│106年8月14日│ │ ├─┤ │ │ 至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
│8 │ │ │106年9月8日 │90,434元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合│8,000,000元 │5,034,560元 │ │4,450,644元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計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┤ │註1:週轉金貸款契約之動用期限,自105年9月9日起至106年9月9日止,逕由立約人依照聲請人核定條件提供聲請人認 │
│ 可各項所需之借款憑證及(或)撥款申請書,申請循環動用,每筆借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0天。 │
│註2:一般週轉金貸款利率原為(月)定儲利率指數為利率(1.07%)加計年利率2.62%計算,合計為年利率3.69%,聲請│
│ 人(月)定儲利率指數為利率仍為年利率1.07%,是以年利率並未調整(即仍為3.69%)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豐露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