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51號
反訴 原告 林昭仁
反訴 被告 林柏辰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0
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反訴裁判費5 萬0,5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反訴原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
補繳反訴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反訴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
書記官 李佳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