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6年度,3310號
PCDV,106,訴,3310,2018011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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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3310號
上 訴 人 楊玉琴 
被 上訴人 蔣京叡 
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
      江明軒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
12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經提起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
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50 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 萬3,77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
繳納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另請併依民事訴訟
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,附此敘明
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 1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張誌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 1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佳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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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