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6年度,3207號
PCDV,106,訴,3207,2018013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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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3207號
原   告 顯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文豪
訴訟代理人 徐宏旭
被   告 攸格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思宏(原姓名:陳俞安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 謝冠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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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顯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攸格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格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