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2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楊子芳
上列上訴人楊子芳與被上訴人森築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
等事件,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壹佰柒拾捌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參拾參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楊丹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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