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49號
原 告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
法定代理人 朱惕之
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
訴訟代理人 黃文承律師
以上原告與被告李仍舜、李明道、李明位、李禧元、李振義、李
明雄、李明晃、李誌峯、張美嬌、王美珠、林翠真、楊雅惠、財
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,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
新臺幣(下同)1萬7335元。惟查:
一、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訴請確認坐落新北市泰山區明志段第465、466、46
7、468共4筆地號土地與相鄰地之經界,其聲明第1、2、3、
4項請求確認與不同被告之經界線分別有4條、2條、1條、1
條,共請求確認8條經界。參照上開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
定,本件顯屬一訴主張數項標的,爰以原告主張之待確認4
筆地號土地,合併計算價額。
三、因各筆土地價額不能核定,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各筆
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,本件4筆土地共660萬元,應
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 萬6340元,原告僅繳納1 萬7335元,尚
不足4 萬9005元,限原告於107 年2 月14日前補繳,逾期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關於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
書記官 林君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