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44號
上 訴 人 蔡秉宸
法定代理人 宋嘉容
蔡孟哲
被 上訴人 林圓圓
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04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,經
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(下同)70萬
4,4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,565 元(壹萬壹仟伍佰陸拾
伍元)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
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
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劉鴻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