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9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高特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曉琳
吳子鉅
兼法定代理人 吳春福
周靜華
吳憲麟
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6
年度訴字第2098號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
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74,485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
費新臺幣14,37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
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
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怡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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