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消費借貸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6年度,2098號
PCDV,106,訴,2098,20180126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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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209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 高特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 吳曉琳
       吳子鉅
兼法定代理人 吳春福
       周靜華
       吳憲麟
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6
年度訴字第2098號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
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74,485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
費新臺幣14,37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
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
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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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高特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