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59號
上 訴 人 邢緯華
被 上訴人 陳傳宗
林育如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0月
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 之,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 民國106 年11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94,461元,該裁定已於106 年12月6 日合法送達上訴人, 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。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,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、答詢表3 紙在卷可 憑,揆諸上開說明,其本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
書記官 黃頌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