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6年度,1981號
PCDV,106,訴,1981,20180130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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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1981號
上 訴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
被 上訴人 吳澤林
      吳尚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
106年10月3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經查,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 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繳上訴費用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,該裁定於107年1 月2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,上訴人逾期迄 未補繳上訴費用,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,其上訴顯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
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伊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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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