回復原狀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6年度,1793號
PCDV,106,訴,1793,20180104,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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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179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周育鼎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森築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夢麟
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1793號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,上
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
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叁萬貳仟捌佰叁拾叁元,未據上
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
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黃信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珮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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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森築開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