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9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周育鼎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森築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夢麟
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1793號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,上
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
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叁萬貳仟捌佰叁拾叁元,未據上
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
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
書記官 張珮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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