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76號
上 訴 人 佳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李林香珠
被 上 訴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
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77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
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
伍佰伍拾貳萬參仟肆佰肆拾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參仟陸佰
貳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
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
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
書記官 黃炎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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