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43號
上 訴 人 簡再生
特別代理人 簡智偉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長壽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經上訴人
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88
4,55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,56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
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
書記官 吳育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