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6年度,1143號
PCDV,106,訴,1143,2018010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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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1143號
上 訴 人 簡再生 
特別代理人 簡智偉 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長壽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經上訴人
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88
4,55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,56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
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楊千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育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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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