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700號
原 告 新視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家彰
被 告 軍程工程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羅建霆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
項: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柒仟玖佰貳拾柒元
(利息、督促程序費用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
定,不併算其價額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玖
拾壹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
臺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壹元。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。如
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
書記官 張珮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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