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49號
原 告 國都鋁門窗行
法定代理人 余幸衡
被 告 祐生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文來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統一發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因被告未交付面額新臺幣(下同)900,000
元之統一發票及產品保固書,致原告未能請領上開數額之工程款
項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9,8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王嘉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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