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6年度,3547號
PCDV,106,補,3547,201801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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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3547號
原   告 林玉人
被   告 丁榮(原名丁家榮)
      張麗娜
      丁之淇(原名丁靜儀)
      丁苡馨(原名丁靜慧)
      丁鵬升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,嗣被
  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法應以支付命
 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
  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
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000,000 元,
 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,400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  費500 元,尚應補繳59,900元。
 ㈡另提出準備書狀至本院,並依被告人數逕以繕本送達被告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1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嘉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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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