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47號
原 告 林玉人
被 告 丁榮(原名丁家榮)
張麗娜
丁之淇(原名丁靜儀)
丁苡馨(原名丁靜慧)
丁鵬升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,嗣被
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法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
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000,000 元,
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,400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500 元,尚應補繳59,900元。
㈡另提出準備書狀至本院,並依被告人數逕以繕本送達被告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王嘉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