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6年度,3545號
PCDV,106,補,3545,20180122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3545號
原   告 何淑如
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張財閣發支付命令
(106 年度司促字第27501 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
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9 萬5,22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13、第77條之27規定,應繳裁判費1 萬8,820 元,扣除前已繳納
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 萬8,320 元。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
告之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秀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