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6年度,3450號
PCDV,106,補,3450,201801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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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3450號
原  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訴訟代理人 林峙傑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鄭少威發支付命令
(106 年度司促字第25109 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
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5 萬5,854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13、第77條之27規定,應繳裁判費1 萬3,474 元,扣除前已繳納
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 萬2,974 元。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
告之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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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